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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与李盛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温乐知初字第34号
案件名称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与李盛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李盛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知初字第34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五楼508室。

组织机构代码:56065116-X。

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蓝森源,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广东省南雄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曾福,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广西省来宾市兴宾区。

被告:李盛相,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系乐清市柳市发联超市业主,经营地址: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西兴路1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盛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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