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4232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注册号码2148763681。
法定代表人:邬凯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荔荔,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楚玲,女,汉族,1967年10月2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公民身份号码440××××××××××××624。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诉被告蔡楚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撤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