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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浓妆淡抹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604民初4253号
案件名称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浓妆淡抹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禅城区浓妆淡抹化妆品店;海飞安妃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4253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注册号码2148763681。

法定代表人:邬凯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荔荔,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仁强(原佛山市禅城区浓妆淡抹化妆品店经营者),男,汉族,1968年6月1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40××××××××××××658。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诉被告黄仁强(原佛山市禅城区浓妆淡抹化妆品店经营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撤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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