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知初字第54号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志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孝樟,浙江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寅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寅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