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海知初字第52号原告:杭州毛源昌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金增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安,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子昂,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长安毛源昌眼镜有限公司袁花分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
代表人:沈长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旭华,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冰,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毛源昌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长安毛源昌眼镜有限公司袁花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毛源昌眼镜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毛源昌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毛源昌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2200元,由原告杭州毛源昌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