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知初字第50号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志江。
委托代理人:李孝樟。
被告:周从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从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知初字第50号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志江。
委托代理人:李孝樟。
被告:周从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从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