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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向阳与姜雄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168号
案件名称张向阳与姜雄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8-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向阳,姜雄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168号原告张向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巍。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骆佼佼。

被告姜雄。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向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向阳诉被告姜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向阳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向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向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0��,共计55元,由原告张向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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