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168号原告张向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巍。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骆佼佼。
被告姜雄。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向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向阳诉被告姜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向阳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向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向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0��,共计55元,由原告张向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