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278号原告:王冬妮。
委托代理人:胡乐清,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梦,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百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粮食市场西边)。
法定代表人:黄鲜平。
原告王冬妮诉被告义乌市百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冬妮于2013年8月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冬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冬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王冬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