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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王茂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甬仑知初字第51号
案件名称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王茂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王茂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知初字第51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斌,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茂崇。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茂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茂崇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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