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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新坞(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曹太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9知民初95号
案件名称上新坞(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曹太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新坞(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曹太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知民初95号原告:上新坞(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港发展中心**101—**。

法定代表人:毛小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斐彬,浙江杭千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壮壮,浙江杭千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

被告:曹太东,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

原告上新坞(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曹太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新坞(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起诉标的额为10000元。

原告上新坞(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新坞(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曹太东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原告上新坞(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新坞(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新坞(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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