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256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留凤,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晓丹,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涂立武,男,汉族,1964年1月6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淞浦村(联谊公司集宿楼旁),系苏州市吴中区上海如海超市甪直立武加盟店业主。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涂立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为31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管 祖 彦代理审判员 韩军代理审判员张小全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晓 丹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