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26528号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沃德大道**。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大明,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红星(系北京博大奥通汽配销售中心业主),经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村**06、07号被告北京强盛达经贸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村南。
法定代表人高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樊红星、被告北京强盛达经贸发展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