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终字第62号上诉人叶承伟。
被上诉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杨芳。
上诉人叶承伟为与被上诉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2)杭萧知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叶承伟,被上诉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计欣到庭参加诉讼。
2013年8月9日,上诉人叶承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承伟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叶承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