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090号原告深圳万向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江宁。
委托代理人崔吉林。
委托代理人樊文博。
被告江苏天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国平。
委托代理人张超。
委托代理人朱为民。
被告江苏绿东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国裕。
委托代理人程化铭、邓丽。
被告南京绿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万向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江苏天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举证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江苏绿东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及南京绿鼎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原告深圳万向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江苏绿东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及南京绿鼎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并通知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万向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万向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万向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深圳万向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