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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香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长民三初字第320号
案件名称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香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8-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刘香伟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三初字第320号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一桥大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邓绍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香伟,男,汉族,1963年8月15日生,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系长春市光复路亿发化妆洗涤用品经销处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香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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