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81号原告: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旭初。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欢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龙虎。
被告:周权根。
原告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周权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欢庆、杨龙虎,被告周权根到庭参加诉讼。
2013年8月13日,原告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将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变更为“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