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151号原告张家港市汇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萍。
委托代理人张新华。
被告南通市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旭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汇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张家港市汇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家港市汇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家港市汇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张家港市汇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