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李昭磊、深圳市佳年外贸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963号
案件名称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李昭磊、深圳市佳年外贸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佳年外贸城有限公司,李昭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963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沫雯,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革文,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佳年外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

法定代表人杨丽君。

被告李昭磊,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佳年外贸城有限公司、李昭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