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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潍知初字第259号
案件名称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徐**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259号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十二大街121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将。

委托代理人:郭磊。

被告:徐**。

委托代理人:韩立宏,山东泰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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