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知民初96号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路808号。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广,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城县新华西街老百姓药店,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城西新华西街南侧新城花园4号楼3、4、5号门店。
经营者:张春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昊,河北泰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城县新华西街老百姓药店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