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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湖南中乾盛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3执3022号之一
案件名称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湖南中乾盛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湖南中乾盛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颜贵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30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会婷,广东权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轩,广东权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中乾盛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万家丽中路一段**东郡华蓉广场**。

法定代表人:颜贵利。

被执行人:颜贵利,男,1992年1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恩县。

申请执行人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中乾盛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颜贵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20)湘0103民初817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执行。

2021年6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中乾盛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颜贵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于2021年5月29日、2021年6月23日二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

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6月2日起先后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

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通过短信方式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对被执行人颜贵利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于2021年7月7日将被执行人颜贵利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对被执行人湖南中乾盛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于2021年7月7日将被执行人湖南中乾盛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4751.25元,已执行到位0元。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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