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知民初413号申请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99515023M。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珂珂,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漯河市郾城区新店供销合作社福盈门超市。
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新店镇新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3MA40438N3D。
经营者:蔡苗苗。
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漯河市郾城区新店供销合作社福盈门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漯河市郾城区新店供销合作社福盈门超市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查封、冻结其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或者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交纳了财产保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漯河市郾城区新店供销合作社福盈门超市及经营者蔡苗苗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或者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