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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炫光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小数点电子配件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331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炫光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小数点电子配件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炫光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小数点电子配件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317号原告: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

法定代表人:杜雪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海,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禧,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炫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文平,总经理。

被告:东莞市长安小数点电子配件商行,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

经营者:邓文聪。

原告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炫光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小数点电子配件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的赔偿额变更为8000元,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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