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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张德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582民初1942号
案件名称1942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张德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张德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2民初1942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德龙,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德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德龙之间已自行达成和解,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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