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民初58号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琰,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融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号院1号楼19层1902号。
法定代表人:陆佳彦,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玉静,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洲,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融七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502房间。
法定代表人:叶大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玉静,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洲,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融三六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号院1号楼22层2202号。
法定代表人:叶大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玉静,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洲,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奇虎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融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融世纪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融七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融七牛公司)、被告北京融三六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融三六零公司)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奇虎公司、融世纪公司、融七牛公司以各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相关诉讼。
奇虎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的全部诉讼请求;
融世纪公司、融七牛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奇虎公司申请撤回本诉的起诉,融世纪公司、融七牛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的起诉,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奇虎公司、融世纪公司、融七牛公司和融三六零公司亦对相关撤诉申请予以认可,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融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融七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一百零四万一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五十二万零九百元,由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一百零四万一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五十二万零九百元,由北京融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融七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均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