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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赣榆区青口镇星野家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7民初120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赣榆区青口镇星野家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赣榆区青口镇星野家化妆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12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雯,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榆区青口镇星野家化妆品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黄海路12号嘉会城第一层114、115号。

经营者:丁伟。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赣榆区青口镇星野家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并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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