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牛刑初字第1146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少平。
辩护人郑小娟、李渝生,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刑诉(2013)1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少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史丽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少平及辩护人郑小娟、李渝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25日期间,被告人郑少平从广州“兴发批发广场”、成都荷花池“联合美艺”购进假冒欧芭(OBA)商标的美发用品,存放于成都市金牛区沙河源陆家村二队一库房,并在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北站西一路76号的鸿源美容美发用品店铺内和马用利(另案处理)销售。
2013年1月25日,成都市金牛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在陆家村二队库房内查获欧芭香草spa48小时高营养洗发、护发乳霜740ml(一代)2900瓶,欧芭48h高营养洗发、护发乳霜740ml(二代)2964瓶,欧芭香水生发烫1400盒,欧芭香草spa48小时洗发、护发乳霜310ml(一代)1080瓶。
上述物品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共计280280元人民币,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人郑少平于当日在库房被现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少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有证人马某某、曾某、谢某某、胡某某、韩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租房协议,成都市金牛工商行政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及现场笔录,现场及物证照片,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委托书及鉴定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郑少平的身份材料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少平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
对被告人郑少平的辩护人所提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郑少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决定予以采纳。
被告人郑少平的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郑少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少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止。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