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404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
委托代理人师义。
委托代理人韩荣杰。
被告高陵县盛隆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万应。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陵县盛隆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775元,退还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