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景德镇陶瓷协会与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寮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971民初11125号
案件名称景德镇陶瓷协会与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寮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景德镇陶瓷协会;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寮步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11125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092H。

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盼,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29。

法定代表人:梁某1。

被告: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寮步店,营业场所广东省东莞市××××××××景泰香都城二、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22XP。

负责人:梁耀华。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诉被告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寮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寮步店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