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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与刘丽利、广州市联胜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穗荔法知民初字第180号
案件名称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与刘丽利、广州市联胜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0-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广州市联胜实业有限公司,刘丽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知民初字第180号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京畿道水原市八达区梅滩洞416番地。

法定代表人:崔志成。

委托代理人:李瑞平,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耀东,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联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西堤二马路40号二层208房。

法定代表人:刘炎城。

被告:刘丽利,系广州市荔湾区西堤二马路37号新文园国际数码城一层a044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诉被告广州市联胜实业有限公司、刘丽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中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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