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456号原告:广州亮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复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丽华,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美仕,广东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艳艳,女,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
原告广州亮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艳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州亮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亮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亮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广州亮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