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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政霖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西民四初字第00412号
案件名称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政霖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政霖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412号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乐丹。

委托代理人张小龙。

委托代理人陈周。

被告西安政霖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宏强。

委托代理人李晓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政霖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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