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中知民初字第0264号原告吴江市绿洲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蒋金根,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彦,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明渡。
被告吴江市盛泽助剂厂,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黄家溪村六里桥(原上升村)。
主要负责人沈金火,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培芳,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国平。
被告嘉兴市艺达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虹阳集镇。
法定代表人陆福林。
委托代理人邱福荣。
原告吴江市绿洲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盛泽助剂厂、嘉兴市艺达印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8月31日、2013年9月2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吴江市绿洲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吴江市绿洲染料化工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绿洲染料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40元,减半收取为452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证据保全费1000元,合计8540元,由原告吴江市绿洲染料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敬重代理审判员 王蔚珏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