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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钦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汕中法知民初字第9号
案件名称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钦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0-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吴钦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中法知民初字第9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达祺,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秀莹,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吴钦妹,系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金绵日用百货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钦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4日以已与被告吴钦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1.62元,减半收取为345.81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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