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山市月异五金表面处理剂有限公司与张清月、中山市日成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中二法知民初字第171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月异五金表面处理剂有限公司与张清月、中山市日成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月异五金表面处理剂有限公司,张清月,中山市日成洗涤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二法知民初字第171号原告:中山市月异五金表面处理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孙玲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强,系广东瑞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清月,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

被告:中山市日成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清月,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卢金宝、何俊雄,分别系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中山市月异五金表面处理剂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清月、中山市日成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山市月异五金表面处理剂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月异五金表面处理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月异五金表面处理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山市月异五金表面处理剂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1150元)。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