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413号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乐丹。
委托代理人张小龙。
委托代理人陈周。
原告朱荣平。
委托代理人张小龙。
委托代理人陈周。
被告西安政霖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宏强。
委托代理人李晓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朱荣平与被告西安政霖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霖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吉祥公司、朱荣平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祥公司、朱荣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吉祥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吉祥公司负担。
其余1150元,退还吉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