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516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
委托代理人韩荣杰。
委托代理人师义。
被告罗榕。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