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466号原告:义乌市美派电子厂。
法定代表人:何军辉,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曾玲,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倩倩,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傅海燕,女,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
原告义乌市美派电子厂诉被告傅海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美派电子厂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美派电子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美派电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义乌市美派电子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