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知初字第5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葛文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俏,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寄交申请书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