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647-2号原告:陈毓。
委托代理人:纪中久。
被告:崔普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毓诉被告崔普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64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崔普明的财产,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已生效判决确认被告崔普明无需向原告陈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已无财产保全的必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崔普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R10**的马自达小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