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市优必胜皮草科技有限公司与芦海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穗荔法知民初字第16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优必胜皮草科技有限公司与芦海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优必胜皮草科技有限公司,芦海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知民初字第163号原告:深圳市优必胜皮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富民工业区科田路1号联佳工业城n栋。

法定代表人:陈继勤,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曹文杰,广东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芦海燕。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丰岭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马云,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XX,北京市经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优必胜皮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芦海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以当事人的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深圳市优必胜皮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63元,由原告深圳市优必胜皮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