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初字第248号原告:宁波市梦莹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晓东,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古洛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建荣,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梦莹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古洛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梦莹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宁波市梦莹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