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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与简小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新知民初字第0196号
案件名称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与简小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简小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知民初字第0196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斌,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简小香,女,1978年8月24日生,系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甘露好益百货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与被告简小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美的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的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的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美的公司预交),由美的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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