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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广泉与郑春绿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1000号
案件名称浦广泉与郑春绿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浦广泉,郑春绿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浦广泉,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灵燕,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春绿,女,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G3-17655A号商位业主。

原告浦广泉为与被告郑春绿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

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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