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知初字第61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
委托代理人:傅坤。
被告:卓小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卓小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6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