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144号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季强。
委托代理人王帆。
被告楼素琴。
委托代理人赵一心。
委托代理人曹铁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楼素琴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