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505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坂田街道岗头社区清湖工业区宝能科技园(南区)一期B区B3栋1201ABC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北京商专润文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蔡搏,男,199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前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以及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号为ZL××××××××××××××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行为,销毁库存;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壹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其后,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因此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