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12028号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60。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晋凤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桂江立交有色金属城内二层四十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MU1E4X。
法定代表人:周某1。
被告:山西爱铭美铝合金制造有限公司,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21MA0JTT3Y90。
法定代表人:周某1。
被告:周某1,男,汉族,1978年2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安义县×××××××××××,公民身份号码360××××××××××××01X。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晋凤铝业有限公司、山西爱铭美铝合金制造有限公司、周某1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按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30000元计算受理费,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