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初192号 原告: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住所地荷兰埃因霍温高科技园**。
代表人:张莺,该公司授权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昆,上海恒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清令,上海恒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俊,男,199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原告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与被告魏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30元,减半收取计8115元,由原告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