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25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2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赵东,男,汉族,1977年11月1日生,住浙江省文成县。
系内黄县金源博大购物广场二店的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文太,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夏赵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